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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今日实行 规定安全责任
http://www.aqsc.cn 2010-09-01 09:31:21 大洋网

    记者今日从市城管委获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为我市燃气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对进一步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经营许可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将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管道燃气应确保24小时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24小时供气,不得随意中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八大行为

    《条例》规定燃气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三)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七)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燃气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燃气主管部门除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将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针对目前"黑气"猖獗的情况,《条例》规定获得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不得为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此项措施将从源头上杜绝无证经营者的燃气来源,为净化燃气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由政府、企业和燃气用户共同落实

    《条例》规定了政府、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外,还要求企业做好用户安全服务。如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告知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条例》还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保证供气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或者抄表;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不得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不得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不得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燃气用户五大权益保障

    本《条例》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保障:(一)获得管道燃气供应服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可以要求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供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具备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应当自完成管道安装并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三日内供气。(二)有权拒绝使用无检定合格标识的计量装置。对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测试,对测试结果有不同意见,还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三)发现燃气器具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漏气等情况的,可要求其入户检查维修。(四)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五)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燃气企业在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可向市城管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会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答复。

    温馨提示:

    1.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或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经催缴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和违约金的,可能会被中止供气。

    2.为了用户用气安全,市城管委提醒用户遵守用气安全规定,市民在购买燃气具时,应当选择与使用的燃气相适应的器具,并注意燃气具上明显位置是否贴有适用年限的标识,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请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主动定期约请燃气企业上门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记者全杰 通讯员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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