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日前召开了“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有人认为对于在事故中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大力表彰,相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带头受奖,太不应该。(8月9日《羊城晚报》)
在大连输油管道爆炸起火事故中,有没有人应该受到表彰?无疑是有的。譬如那位清理油污牺牲的消防队员,还有那三千出海清污的渔民。在抢险救援中,大连石化“举全公司之力”,也该有人受到表彰。问题在于,爆炸起火事故的发生,大连石化本身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相关责任人未受追究的前提下,大连石化首先进行自我表彰,无疑是违背“人之常情”的。
不久前,中石油通报说,“7·16”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损失惨重,影响巨大,性质恶劣,教训深刻。既然是“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首先无疑应该要追究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中,清晰地指出了事故暴露的“五大问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相关单位对此次油港爆炸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样的前提下,相关责任单位和领导有何颜面接受表彰呢?
吊诡的是,在这场自我表彰中,大连石化颁发了9个先进集体称号、197人先进个人称号、3个集体一等功、2个集体二等功、16个个人一等功、28个个人二等功。这哪里是在开表彰大会?分明是“你有我有全都有”,分明是在派发奖状!难怪会有职工看不过去,会“自我揭发”了。大连石化此举所为何来?倘若做善意的揣测,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大连石化的领导们不知轻重缓急、“不谙世事”。倘若做恶意的揣测,恐怕只能是,相关责任单位和领导们试图通过自我表彰,来浑水摸鱼、掩盖责任了。问题在于,事故原因已渐次清晰,相关责任已慢慢明确,大连石化的责任能敷衍得了么?
早在7月19日,大连市政府就曾表态说,问责问题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相较于大连石化的自我表彰,这问责的速度无疑是有些慢了。7月下旬接连发生的大连输油管爆炸、南京“7·28”爆燃、吉林化工物料桶流入松花江等重大安全事件,为我们敲响了工业防灾的警钟。这三起事故表明:没有严苛问责,就难以举一反三,就不会有人吸取教训,事故隐患也就难以根除。
大连石化自我表彰了,表彰就表彰了罢。我更关注的是后面的问责。还会有问责吗?倘若无人受到问责,将来再发生这样的“人祸”,恐怕就不会奇怪了——做错事了还能得表扬,谁不喜欢呢?(刘义昆)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