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仁才是依法行政 |
| http://www.aqsc.cn 2010-01-27 10:21:40 中国安全生产网 |
1月25日,中国安全生产网刊登了王东照《“富”“穷”企业应区别对待》一文。笔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惩处,不能因为企业自身的富、穷而区别对待。 一、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排除“富”“穷”企业应区别对待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处罚法定原则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采取的处罚方式、种类、额度、程序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和额度。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应受行政处罚时,安监部门应严格按《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各地《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按照法定的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实施行政处罚,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由此可见,处罚法定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保障,也是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救济途径的重要保证。 二、,自由裁量权不以“富”“穷”为标准 安监部门应始终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己任,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面对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在执法检查中可以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三不罚”原则,为企业减少负担。但自由裁量不能以企业的“富”“穷”为标准。 所谓“三不罚”即首查不罚、及时整改不罚、违法轻微无严重后果不处罚。处罚只是一种手段,企业在安监部门的指令下及时整改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就没有必要实施处罚,这不仅是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的体现,也符合合法性,是安监部门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对那些无视国家法令无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存在严重问题而拒不整改的企业,应依法严厉处罚,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给予最高种类和最高限额的处罚。这里的处罚是广义的不仅仅限于罚款,必要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非法企业应及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这样的执法处罚,不存在“富”“穷”企业应区别对待的问题。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处理,不能因为企业自身的富穷而区别对待,这不仅背离了立法精神,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富、穷企业应区别对待”,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州市安监局 (刘其德) 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