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企业应“依法”区别对待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10-01-27 10:21:28 中国安全生产网 |
看了王东照的《“富”与“穷”企业应区别对待》一文后,笔者也想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第一,安监局是政府机关,是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其执法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监局只能而且必须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 第二,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罚款处罚的依据是企业的“穷”和“富”,只是对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出了不同的罚款规定。也就是说不能以企业的“贫”或“富”作为罚款处罚的依据,只能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为处罚依据。 第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细分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对企业进行罚款的依据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正是由于“贫”、“ 富”的差距,导致这两类企业的行为方式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同一个违法事实的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也必然会造成罚款额度的不同,往往也是由于“富”的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更重些,所以在结果上表现出来的就是,对“富”的企业罚款额度大一些,对“穷”的企业罚款额度小一些。 所以,笔者认为,在对贫富程度不同的企业进行罚款处罚时,处罚的程序和实体法的适用都是一样的,都是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来处理的,不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也正是因为坚持了这一行政处罚原则,才出现了“穷富不同的企业违反同一法条,却受到不同处罚”的结果。这也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辽宁省盘锦市安监局 黄晓丰) (黄晓丰) 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