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政府奖励职责应有效落实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06-29 15:04:36 中国安全生产网 |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应承担的安全生产政府奖励责任,也是通过法律明确鼓励全民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国家安监总与财政部只在2005年出台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国家级安全生产奖励的规定或办法出台,只有浙江、福建、上海等省、市以文件的形式出台了有关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或办法,很多地方政府根本没有将安全生产奖励费用纳入到年度财政预算中,这说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政府奖励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在一定程度了影响到政府的诚信,也影响到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 (网友njlp)关键词: |







